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9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 市:按职责范围确定 县: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收件\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窗口名称 | 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区窗口 |
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投资建设区J21、J22、J24窗口) - J21、J22、J24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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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5〕2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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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5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审查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 | 5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
办结 | 签发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 4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请人收件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野生动物活体的出售方或借展、表演等利用活动中野生动物的出借方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doc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doc |
申请人身份有效文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我想经营的野生动物制品本身带有标识,还需要办理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吗?
回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