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
基本编码:372014020005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58552372014020005
本事项由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48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B2-B4 - |
办理结果名称 | 打印失业关系迁移证明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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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失业保险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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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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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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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社厅发〔2006〕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节 转出记录 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1),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2),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节 转入记录 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转入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职工个人提供的《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四、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工资发放之月起,所在参保单位应为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个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缴费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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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携带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原件 | 必要 | 有效身份证件(空白表格).jpg | 有效身份证件(示例样表).jpg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如何打印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回答: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可通过省人社厅网上服务系统或前往线下服务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