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山东省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切换办理站点

基本编码:370260008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63737370260008000

本事项由电力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能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5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 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2010年11月通过
依据内容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查看全部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计划 计划相关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 2个工作日 计划相关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 检查计划
检查 依规对电力设施进行行政检查 2个工作日 依规对电力设施进行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2个工作日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处罚实施层级及权限

    回答:省级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市级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处罚。县级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处罚。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68627771

窗口咨询地址: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68627696

窗口投诉地址: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