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60008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63737370260008000
本事项由电力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能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5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单位或个人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2010年11月通过 |
依据内容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计划 | 计划相关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 | 2个工作日 | 计划相关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 | 检查计划 |
检查 | 依规对电力设施进行行政检查 | 2个工作日 | 依规对电力设施进行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行政处罚 |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 2个工作日 |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 处以行政处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问 : 处罚实施层级及权限
回答:省级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市级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处罚。县级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