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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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60019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63737370260019000

本事项由人事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能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2012年1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
依据内容 【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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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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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行政程序立案 7工作日 以事实为依据 立案完毕
告知 调查完毕,告知处罚内容 45工作日 以事实为依据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工作日 以事实为依据 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处罚依据是什么

    回答:《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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