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60019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637373702600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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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能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 | 2012年1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 |
依据内容 | 【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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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行政程序立案 | 7工作日 | 以事实为依据 | 立案完毕 |
告知 | 调查完毕,告知处罚内容 | 45工作日 | 以事实为依据 |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处罚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8工作日 | 以事实为依据 | 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行政处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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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问 : 处罚依据是什么
回答:《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