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基本编码:370354003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2370354003000
本事项由政策法规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气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7 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版本 | 8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程序类型 | -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措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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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1号公布 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24条第二款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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