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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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354003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2370354003000

本事项由政策法规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程序类型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事项版本 8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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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1号公布 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24条第二款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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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无办理流程信息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司法厅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7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8号

电话:0531-85964831

常见问题

  • 1

    问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具体规定?

    回答:《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24条第二款“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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