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
基本编码:370343002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4302370343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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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程序类型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版本 | 14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单位及个人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执行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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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行政强制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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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并将标准告知当事人;2、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加处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 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 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