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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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60033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63732370260033000

本事项由安全监督管理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能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18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9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和中介机构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3号
依据内容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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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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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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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缴纳罚款的时间

    回答: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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