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基本编码:370119012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679L2370119012000
国家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国家基本编码:000119012000
本事项由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水利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9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58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1.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2.跨设区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盛亚舟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6974574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类J27窗口 | |
行使内容 | 无区别性规定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互联网预审,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办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7号窗口 - J27号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XXX准予/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水土保持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1.【法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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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2017年9月30日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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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5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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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人即来即办 | 收件 | |
受理 | 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5个工作日 | 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
办理 | 办理申请事项,并出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9个工作日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
地址:省政府: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水利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电话:省政府:(0531)82621687 水利部:(010)63203079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格式要求,且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0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 必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空白表格).pdf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示例样表).pdf | - | - |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仅需提供2份纸质材料即可。 |
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提供《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即可)。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可下载空白表格填写 | 必要 | 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提供《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即可)(申请书 空白表格).docx 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提供《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即可)(承诺制 空白表格).doc | 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提供《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即可)(申请书 示例样表).docx 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提供《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即可)(未开工 示例样表).doc 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提供《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即可)(已开工 示例样表).doc 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提供《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即可)(已投产 示例样表).doc | - | - |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请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未开工/已开工未投产/已投产)填报相应承诺书,申请材料提供3份即可。 |
常见问题
问 :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回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具体参考《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及现行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