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而出具有关报告,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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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13035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00J2370213035000

国家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基本编码:000113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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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34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1993年10月主席令第13号通过;2014年8月主席令第14号修正
依据内容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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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文字号 2017年8月财政令89号通过,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正
依据内容 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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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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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而出具有关报告,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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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

    问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哪些情况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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