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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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54015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7370254015000

本事项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0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依据内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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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违法情节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违法程度 轻微,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 轻微,不予处罚;一般,警告 ;严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 处3万元罚款
处罚方式 警告、罚款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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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无办理流程信息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电话:0531-85964831

常见问题

  • 1

    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处罚内容?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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