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54015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7370254015000
本事项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气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法定办结时限 |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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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
违法情节 |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违法程度 | 轻微,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处罚基准 | 轻微,不予处罚;一般,警告 ;严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 处3万元罚款 |
处罚方式 | 警告、罚款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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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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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处罚内容?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