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60036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63737370260036000
本事项由安全监督管理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能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1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 |
依据内容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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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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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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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缴纳罚款的时间
回答: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