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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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307006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370307006000

本事项由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处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程序类型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事项版本 10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3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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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7个工作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决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91

常见问题

  • 1

    问 : 什么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

    回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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