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
基本编码:370307006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370307006000
本事项由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处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程序类型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版本 | 10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措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3月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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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7个工作日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 先行登记保存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