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基本编码:37062500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582N2370625001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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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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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现场检查 | 对工矿(非煤矿山)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以每年执法检查情况为准 | 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 未发现问题,现场检查结束;发现存在问题,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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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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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16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