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省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83008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64422000183008002
本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6 | |
服务对象类型 | 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刘笃超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62267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街道舜耕路19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战备办706室 | |
网上办理深度 |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街道舜耕路19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战备办706室 - B06、B07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防交通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防交通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防交通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地址:省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交通运输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电话:省政府:0531-51781827;交通运输部:010-65292114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1、因特殊事项,需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 ^2、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申请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申请.doc.doc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申请.doc.doc | 内容应真实反映情况 | 内容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