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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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307005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370307005000

本事项由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处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程序类型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事项版本 10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强制执行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3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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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行政强制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6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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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加处罚款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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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91

常见问题

  • 1

    问 : 什么情况下加处罚款?

    回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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