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
基本编码:370307005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370307005000
本事项由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处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程序类型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版本 | 10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执行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3月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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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行政强制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6月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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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加处罚款 |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1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加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