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3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7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13、14号窗口 -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存档条件的,即时接收其档案;不符合存档条件的,告知存档人在限期内补充相关材料或退回原存档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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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查出具调档函 | 审核所提交材料 | 当场办结 | 申请人符合存档范围,对方存档单位为有存档权限的机构。 | 审查通过出具调档函,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 |
核验档案登记入库 | 验收档案符合情况登记入库,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退回。 | 自收到档案起7个工作日 | 档案为所调人员档案,寄递手续合规,密封完好、印鉴清晰,档案内容合规。 | 符合条件登记入库,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退回。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可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未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存档人身份证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样式.jpg | 身份证样式.jpg |
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身份证样式.jpg | 身份证样式.jpg |
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纸质原件,网办可上传电子版或者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单位介绍信.docx | 单位介绍信示例.docx |
写有委托书的存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 | 存档人委托他人代办时,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上手写一份委托书,签名注明日期。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哪些人的人事档案可以申请转入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回答:1.省直机关或省属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2.已在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