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31.32.34.35.38.39窗口 - 不动产登记31-40 |
办理结果名称 |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网站下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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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5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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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国土资源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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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网上申请 | 受理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等工作的过程。 | 及时办结 | 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 1个工作日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进一步审核上述受理环节是否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询问等,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公告等。对于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 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
缮证发证 |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及时办结 | 1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2 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 156 号万科悦峰 3 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三楼 325 室
电话:0531-82078749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受理条件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样表).pdf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办理地点在哪里
回答: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