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
基本编码:370715006006
实施编码:11370103MB286491034370715006006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受理,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18、20、21、28、30号综合窗口 - 17、18、20、21、28、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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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5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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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土资源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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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等工作的过程。 | 1个工作日 | 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 |
审核 |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 5个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 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
登薄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1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缮证发证 | 缮证发证 | 3个工作日 | 根据登记簿记载内容缮证发证。 | 发放不动产权证或登记证明。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 156 号万科悦峰 3 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三楼 325 室
电话:0531-82078749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地址: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受理条件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 | 1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 | 必要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样表).pdf | - | - |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电子 | 1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暂无示例.docx | - | - | -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电子 | 1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 | 必要 | - | 暂无示例.docx | - | - | -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原件 | 电子 | 1 | - | - | - | 其他 | - | 必要 | - | 暂无示例.docx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回答:可通过电话查询、网上查询、微信查询、泉城办APP查询。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31-82792173
咨询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18、20、21、28、30号综合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31-82792173
投诉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18、20、21、28、30号综合窗口
收费信息
收费
收费标准: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或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收费项目名称:工本费
是否允许减免: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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