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历下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9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区收件,区县受理,区县办结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1:30 13:00-17:00 |
窗口名称 | 婚姻登记窗口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婚姻登记受理窗口 - 婚姻登记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婚姻登记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婚姻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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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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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婚姻登记 | 1.主动公示内地婚姻登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即办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
电话:0531-8858692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一)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双方均无配偶;
(四)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六)双方均提交了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照片 | 原件 | 电子 | 原件3 |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现役军人应当提供军人证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其他 | 必要 | - | - |
现役军人应当提供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 | 其他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结婚登记可以跨区办理吗?
回答:只办理一方户籍为本辖区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