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2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8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刘涛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21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4楼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类J20号窗口 | |
行使内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窗口名称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类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4楼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类J20号窗口 - J20号 |
办理结果名称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筑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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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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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14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乙 级),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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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企业申请事项 | 1个工作日 | 是否属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范围 | 《受理通知书》或退回申请 |
审查与决定 | 受理企业申请事项后,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办理完成 | 1个工作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企业申请事项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
送达 | 送达办理结果 | 不计入承诺时限 | 无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1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2已经完成执业人员注册手续,相关执业人员已经取得在本企业注册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3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5具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各资质等级及相应专业所要求的条件;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7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8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9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10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11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即: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2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
13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企业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扫描上传,仅变更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上传,仅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时提供)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监理证书正本(空白).png;监理证书副本(空白).png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本.png;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本.png |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doc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样表).doc |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扫描上传,仅企业改制时提供)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回答: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有丙级。问 : 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回答:答: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及以下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问 : 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回答:答:不可以。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问 : 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只能从丙级申请吗?
回答:答: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应从最低等级专业资质开始申请。但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问 : 企业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及事务所资质证书吗?
回答:答:不可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专业资质及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在取得综合资质后需交回专业资质证书。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综合资质及专业资质。问 : 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级别的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吗?
回答:答: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 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回答: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 “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问 : 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回答: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