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许可
基本编码:000112102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000112102000
本事项由省司法厅(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已委托济南、青岛司法行政部门、烟台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已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上合示范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33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窗口B10 - B10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律师执业证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 |
| 依据内容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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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1 | 符合受理条件 | - |
| 审查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2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决定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1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制证发证 | 制作证件并颁发 | 2 | 制证材料齐全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1.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身份证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通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部门共享核验,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179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 179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 无 | 真实有效 | -- |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通用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180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样例.png | 180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样例.png | 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丢失的,提供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 真实有效 | -- |
| 实习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通用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181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1.png | 181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1.png | 无 | 实习人员登记表信息完整,加盖拟申请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律师协会印章;集中培训证书加盖山东省律师协会印章。 | -- |
| 职业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其他 | 申请人到原单位开具不再从事原工作的证明或提供人社部门失业证等能够证明专职执业的证明。 | 必要 | 18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png | 18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png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材料,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证、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提供人员编制卡和任免文件。 | 符合申请条件 | -- |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其他 | 由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开具。 | 非必要 | 18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 18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 符合申请条件 | -- |
| 律师执业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185律师执业申请表.doc | 185律师执业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书类别”,是指专职、兼职律师;“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全称。 三、《申请人情况登记表》中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填写到县(区);“身份证类别”,是指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件等;“学历层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名称”,是指XX学士、XX硕士、XX博士;“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不限于律师专业。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资格证书类别”,包括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职业身份”,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如无职业、农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教师等;“何时从何单位如何脱离原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等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部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有无《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有则具体填写,没有填“无”;“备注”栏用于记载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 | 符合申请条件 | -- |
| 同意接收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184同意接收证明.png | 184同意接收证明.png | 由申请人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开具。 | 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加盖公章。 | -- |
| 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186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无空白.png | 186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无空白.png | 按模版内容,本人签字。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人仍可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证明材料。 | 按模版内容,本人签字。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人仍可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证明材料。 | -- |
|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187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 | 187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 | 照片大小要求在200K以内 | 本人照片 | -- |
| 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司法行政部门出具 | 非必要 | 178律师执业档案调入证明无空白.jpg | 178律师执业档案调入证明无空白.jpg | 申请人原在外省执业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 | 真实有效 | -- |
| 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188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无空白.png | 188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无空白.png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内容真实有效 | -- |
| 实习结业证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其他 | 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实习满一年,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项证明。 | 必要 | 181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1.png | 181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1.png | 无 | 无 | -- |
常见问题
问 : 律师执业审查的办理依据是什么?
回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公布,2012年10月修正,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问 : 申请律师执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回答:1、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在申请执业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申请执业前曾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即到律师事务所报到就业至申请时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国资所占编人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目前职业身份(状况)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证明,以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问 : 曾有专兼职律师执业经历的再次申请律师执业还需要实习吗?
回答:不需要。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2083235
窗口咨询地址: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10号综合窗口电话:0531-82083235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电话:0531-66608175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电话: 0532-66200328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电话:0535-6788895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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