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9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预审申请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预审申请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区窗口 |
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投资建设区J21、J22、J24窗口) - J21、J22、J24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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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653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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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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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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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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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5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审查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 | 5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
办结 | 签发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 4个工作日 | 许可决定 | 申请人收件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4.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多审合一”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多审合一”.docx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多审合一”.docx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docx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1).docx |
项目建设依据(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市、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市、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docx | 市、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docx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的项目)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项目用地选址规划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未涵盖的项目) | 原件 | 电子 | 原件3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图件;项目区位图,项目地形图或路线(方案)示意图 | 原件 | 电子 | 原件3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基本信息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补正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初审摘要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拟用地坐标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需采用什么坐标系
回答: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