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注册(省级权限)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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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3112700903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3699N2000131127009

本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已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25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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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以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窗口A18 - A18
是否多点可办
其他办理地点
审批结果名称 登记通知书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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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依据内容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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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依据内容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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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 审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发照 发照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164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注销).doc 填报完整、准确 填报完整、准确 --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合伙企业关闭、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完整、有效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清算报告(合伙企业)(空白).doc 清算报告(合伙企业)(示例).doc 内容完整、有效 完整、有效 --
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暂无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其他 报纸 非必要 -- --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完整、清晰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税务部门核发 必要 -- -- 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无共享清税信息的,按要求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完整、有效。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完整、有效。 --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 --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完整、有效。 --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完整、有效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完整、有效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67888080(济南市);0532-66200215(青岛市);0535-6788856(烟台市);0533-2306833(淄博市);0632-3168118(枣庄市);0546-8380100(东营市);0536-8080197(潍坊市);0537-2363761(济宁市);0538-8538150(泰安市);0631-5897046(威海市);0633-8717067(日照市);0539-2032100(临沂市);0534-2236849(德州市);0635-8902618(聊城市);0543-3183809(滨州市);0530-5127161(菏泽市)

窗口咨询地址: 可到各地市登记服务窗口咨询。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

窗口投诉地址: 各地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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