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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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90064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98Q7370290064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9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令第18号
依据内容 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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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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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简要描述案情,并提出办理意见,申请对案件立案,报负责人审批,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具体承办。 5个工作日 案情内容的有效性、合法性。 立案、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测、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 30个工作日 依法调查取证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法及时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并制作相应的文书。对无管辖权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处罚决定 根据具体案情,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处罚决定审批、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符合法定情形,不予处罚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5个工作日 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进行最后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
案件办结 督促被处罚人履行义务、制作结案报告、案卷归档等 10个工作日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归档;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义务的,督促履行;不依法缴纳罚没款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结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电话:0531-89939110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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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无

    回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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