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发生变更后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34006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016L2370234006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统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60 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涉外调查机构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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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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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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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涉外调查机构信息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
违法情节 |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
违法程度 | 一般 |
处罚基准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
处罚方式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处理意见申请 | 处理意见申请 | 2个工作日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提出处理意见 |
处理意见审查 | 处理意见审查 | 2个工作日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签署意见 |
处理意见决定 | 处理意见决定 | 2个工作日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签署意见 |
处罚文书送达 | 送达处罚文书 | 15个工作日 | 依法送达 | 送达完毕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常见问题
问 : 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如何做?
回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