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罚款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统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6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7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否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 |
窗口名称 |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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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第五十四条:“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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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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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处理意见申请 | 处理意见申请 | 2个工作日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提出处理意见 |
处理意见审查 | 处理意见审查 | 2个工作日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签署意见 |
处理意见决定 | 处理意见决定 | 2个工作日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签署意见 |
处罚文书送达 | 送达处罚文书 | 15个工作日 | 依法送达 | 送达完毕 |
结案 | 结案材料 | 10个工作日 | 依法结案 | 案卷归档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受理条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