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基本编码:000116134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192R2000116134000
本事项由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3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李金璐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31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省市综合业务C10号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省市综合业务C10号窗口 - C10号 |
审批结果名称 | 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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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依据内容 |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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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
依据内容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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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
依据内容 | 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二)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五。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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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精神,规范放射性药品的辐射安全管理,促进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监管流程精细化、科学化,使放射性药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现就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进出口审批有效期由6个月变更至一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类进出口申请材料应于前一年12月1日前向我部递交。 单位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的活动种类和范围及新获得许可的,其本年度申请的进出口审批有效期将从批准之日起至本自然年末。 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用户单位和进口单位,其进口备案应在进口完成之日起20日内完成,所有进口备案必须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出口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单位,备案从出口完成20日内变更为每年备案一次,所有出口备案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二、放射性药品的转让审批有效期由6个月变更至一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类转让申请材料应于前一年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 单位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的活动种类和范围及新获得许可的,其本年度申请的转让审批有效期将从批准之日起至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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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
依据内容 |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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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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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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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依据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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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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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 | 1、材料齐全,进入受理程序;2、材料不齐全: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 | |
受理 | 受理业务办理 | 1 | 1、材料齐全,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办结 | 出具办理结果 | 6 | 1.申请符合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不准予行政许可。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4 | A4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空白表格).docx |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示例样表).docx | 审批表及其附件材料一并提交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 - |
常见问题
问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只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者辐射安全许可证电子证照就可以吗?
回答:可以。问 : 是否还需要先提交市局,咨询市局意见?
回答:不需要。问 : 是否还需要申请表?
回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