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2517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582N2370225171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80 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
事项版本 | 11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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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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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缴纳罚款的时间
回答: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