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山东省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切换办理站点

基本编码:370134002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016L2370134002000

国家事项名称: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国家基本编码:000134002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统计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统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工作日
承办机构 山东省统计局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52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权限划分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材料邮寄收件人 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其他类窗口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68966279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其他类窗口
行使内容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查看全部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数量限制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其他类窗口 - 01
办理结果名称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九条:“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 0个工作日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2)申请人通信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进行编号,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0个工作日 (1)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决定书》(2)材料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通知》
决定 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受理申请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 (1)准予许可,作出《山东省统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许可,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受理条件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社会调查; 3.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社会调查; 4.以上调查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原件 电子 0 - - -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空白表).doc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 -
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 复印件 电子 0 - - -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委 托 调 查 合 同 书(空白表).docx 委 托 调 查 合 同 书(示例样表).docx - - -
调查方案 原件 电子 0 - - -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调查方案(空白表).docx 调查方案(示例样表).docx - - -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原件 电子 0 - - -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调查问卷(空白表).docx 调查问卷(示例样表).docx - - -

常见问题

  • 1

    问 : 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 2、申请机构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3份,纸质;) 3、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复印件3份,纸质;) 4、调查方案(原件3份,纸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原件3份,纸质;)
  • 2

    问 : 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回答: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机构已获得山东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所从事的涉外调查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2、申请审批项目为在山东省区域内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3、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后果的涉外社会调查:  (1)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5)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6)宣传邪教、迷信的;   (7)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责清单

查看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31-51751652;0531-51751646

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其他类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31-82083195

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