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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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711024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8XQ2370711024001

本事项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民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2417
服务对象类型 社会组织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财务审计报告 法律依据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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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3楼B5窗口) - B5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对予以认定的对象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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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依据内容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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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发文字号 (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
依据内容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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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文字号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
依据内容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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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文字号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
依据内容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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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依据内容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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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制发证 对予以认定的对象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 0.5 制发的证书符合标准样式 制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
决定 复核审核决定意见 0.5 审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决定通过
审核 对提交材料进行综合审核 1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通过或不通过
受理 受理由请人材料 0.5 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按规定提供 受理申请人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时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活动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3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此材料为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原件。 必要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基金会空白表格).docx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基金会示例样表).docx -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此材料为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原件。 必要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空白表格).docx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示例样表).docx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此材料为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原件。 必要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空白表格).docx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示例样表).docx - -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表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必要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填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可自行承诺拟定,也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必要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空白表格) (1).doc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示例样表).docx - 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会议纪要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5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的组织自行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必要 会议纪要(空白表格).docx 会议纪要(示例样表) (1).docx - 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准备,可以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样本 必要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空白表格).docx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示例样表).docx - 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必要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空白表格).docx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示例样表).docx - 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慈善组织(基金会)认定申请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表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必要 慈善组织(基金会)认定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慈善组织(基金会)认定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常见问题

  • 1

    问 : 社会组织如何获得慈善组织属性?

    回答:《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因此,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途径:一是尚未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的,将法人登记和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并,在成立登记阶段一并审查,即慈善组织登记;二是已经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认定获得慈善组织属性,即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 2

    问 :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何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回答:《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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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81315;0531-51781317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楼B5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81316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楼B5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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