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学科技园认定
基本编码:370706004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438K2370706004001
本事项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6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6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 联办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5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申请建设大学科技园,牵头建设单位为科技企业、科技园区或县(市、区)地方政府的,由牵头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科技局会同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牵头建设单位为高校或设区的市政府的,由牵头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认定 | |||
网上办理深度 |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省科技厅科技大厦1403室 -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服务机构。”;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评审 |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大学科技园建设申请进行评估,对进行答辩评审和现场考察 | 50个工作日 |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 | 通过评审初步确认符合建设标准的大学科技园名单 |
发文确认 |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大学科技园联合发文确认 | 10个工作日 | 依照《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确认 | 发文确认建设大学科技园名单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牵头建设单位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经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或共建大学科技园协议;制定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确立各方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协同机制。 (2)具有完备的大学科技园建设规划,建设发展思路清晰、重点任务和主要目标明确;具备建设大学科技园所需建设资金等基本条件。 (3)具有相应的法人运营实体,负责实施大学科技园日常管理。拥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具有指导孵化企业发展、提供技术经纪服务的专业力量。 (4)拥有权属清晰、可自主使用的研发、孵化场地,其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具备大学生创业实践空间。 (5)技术研发、中间试验、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条件相对完善,开放共享机制健全。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申报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3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科技厅发布 | 必要 |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申报书(空白表格).docx |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申报书(空白样表).docx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条件是什么
回答:根据最新《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