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首次申请
基本编码:00015410100301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2000154101003
本事项由省气象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气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8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街道无影山路12号山东省气象局减灾楼314室 - 1号 |
审批结果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8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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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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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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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8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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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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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8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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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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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 1 | 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受理 |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4 | 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审核 | 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验(需要特别程序: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 | 10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通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 - |
办结 | 根据材料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5 | 材料审核结果符合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
电话:0531-85964831
受理条件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4.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6.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4.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空白表格).docx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暂无 | 内容真实、准确 | - |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空白表格).doc |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示例样表).doc | 内容真实、准确 | 内容真实、准确 | - |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示例样表).jpg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示例样表).jpg | 申请人自备(申请单位证实或描述质量体系的文件),该项材料无格式文本要求,申请人从申请单位自行获取。 | 内容真实、准确 |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示例样表).jpeg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示例样表).jpeg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由所在地市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租赁合同无格式文本要求,申请人从申请单位自行获取。 | 内容真实、准确 | - | |
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空白表格).doc | 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示例样表).doc | 申请人登录山东省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index.html)该事项办事指南-材料目录下载填写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申请人自备检定或者校准证书,该项材料无格式文本要求,申请人从送检仪器、设备的检定机构自行获取。 | 内容真实、准确 | -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空白表格).doc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示例样表).jpg | 申请人自备(申请单位证实或描述安全管理的文件),该项材料无格式文本要求,申请人从申请单位自行获取。 | 内容真实、准确 | - |
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甲级资质必填)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甲级资质必填)(空白表格).doc | 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甲级资质必填)(示例样表).doc |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项材料,申请乙级资质无需提供。 | 内容真实、准确 | - |
近三年20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资料(甲级资质必填)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近三年20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资料(甲级资质必填)(空白表格).doc | 近三年20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资料(甲级资质必填)(示例样表).doc |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项材料,申请乙级资质无需提供。 | 内容真实、准确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