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
基本编码:371004005003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40317371004005003
本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69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省:(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2)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3)企业投资汽车整车和新建炼化(不含《核准目录》内的石化、炼油项目)、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及轮胎项目备案。 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县:(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汽车项目除外);(2)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3)企业投资除汽车整车以外的企业汽车项目备案。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全程网办,无时间限制。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 - J23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04〕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部分(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7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人填报信息 | 申请人登录山东省政府官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填报信息 | 申请人自主完成 | 提交成功即可 | |
在线审核 | 办理人员确认属于权限内备案项目 | 工作日当日内完成 | 申请人可打印备案证明 | |
个人打印证明 | 申请人自主打印备案证明 | 申请人自主确定 | 打印备案证明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电话:0531-86132980;010-6850200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12368
受理条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非禁止类投资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无(告知性备案)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 | 其他 | 无 | 非必要 | - | 告知性备案示例样表.doc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如何确定备案项目的管理权限?
回答:1、核准还是备案?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需核准的项目,应按其明确的权限,向核准机关申请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一般项目的备案权限划分。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3、省级备案的项目。企业投资汽车整车和新建炼化(不含《核准目录》内的石化、炼油项目)、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轮胎项目。 4、化工行业权限划分。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改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非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详见《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工信发〔2022〕5号)问 : 项目是否备案成功
回答:是否打印备案证明问 : 项目备案后,有效期如何计算?
回答:《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2018年1月)第十五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