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6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是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考古调查、勘探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省级负责办理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省级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许可;市级负责办理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市级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许可;县级负责办理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县级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许可。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张迎昌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207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综合事务区B08 | |
行使内容 | 省级负责办理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省级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许可;市级负责办理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市级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许可;县级负责办理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县级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许可。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综合事务区B08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综合事务区B08 - B08 |
办理结果名称 | 意见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年修正本)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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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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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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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收件并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3个工作日 | 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本级受理,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和专家评审,综合提出初审意见 | 6个工作日 | 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 | 同意或不同意 |
决定 | 根据初审意见,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4个工作日 | 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及初审意见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1、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
2、涉及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
3、涉及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
4、涉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工程
5、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用地范围可能埋藏文物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进行文物影响评估。
6、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专业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和环境风貌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保护设计方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意见.docx | - |
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保护范围内申请书模板.docx | 保护范围内申请书模板.docx |
工程文物保护方案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其他 | 必要 | 工程文物保护方案.docx | 工程文物保护方案.docx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其他 | 必要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docx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docx |
常见问题
问 : 1、如何获得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回答: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委托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由委托单位出具文物影响评估报告。问 : 2、涉及文物的文物的保护方案如何编写?
回答: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其他工程资质或者自行编写,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及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2、工程对文物的不可绕避性以及必须涉及文物的理由。 3、保护方案的设计依据。 4、方案设计研究工作概述。 5、多种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比选(含有清晰的相关照片和设计图纸,能标明工程与文物的关系图)。 6、施工期间文物保护的技术保障以及注意问题 7、施工结束后环境风貌的恢复以及运营期间的检测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