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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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107002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370107002000

国家事项名称: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国家基本编码:000107044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4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工作日
承办机构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5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权限划分 省级批准,市、县参与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材料邮寄收件人 田晓慧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2083128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区J25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号楼303室安全生产处(山东省禁化武办)
行使内容 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车间平面布置 图。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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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数量限制 不限制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区J25号窗口 - J25号窗口
办理结果名称 审核通过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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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改)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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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竣工验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九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第十条:“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第十一条:“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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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2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1.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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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1.提交方式 ①大厅提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区J25号,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区J25号,联系电话:0531-82083128。 ②信函提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区J25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号楼303室安全生产处(山东省禁化武办),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区J25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号楼303室安全生产处(山东省禁化武办),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2083128。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大厅提交申请的,大厅人员按受理时间顺序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按受理时间顺序编号,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大厅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大厅受理工作人员以电话或者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0.5个工作日 系统反馈
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大厅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填写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随即领取。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0.5个工作日 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补齐
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1-82083128 3个工作日 审查、审批决定、决定书送达
获取审批决定书 获取方式:大厅领取或由大厅人员邮寄送达 0个工作日 获取审批决定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91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实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 3、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5、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6、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版胶印装订 - - 申请人自备 山东政务服务网提供申请表空白模板 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doc - - -

常见问题

  • 1

    问 : 申请材料可否邮寄

    回答:可以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区J25号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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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31-82083128

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号楼303室安全生产处(山东省禁化武办)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区J25号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31-51782689

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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