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0907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27A4370209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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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公安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9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第405号国务院令 |
依据内容 |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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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 |
违法情节 | 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 |
违法程度 | 一般 |
处罚基准 |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
处罚方式 | 固定金额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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