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基本编码:37040400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40317370404001000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机关、企业、公民 | 事项版本 | 14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否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法定办结时限 |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发改委 价格管理处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价格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文字号 | 1997年12月通过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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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2013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
依据内容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财政拨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中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二)社会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性、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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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电话:0531-82923225;010-6850200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