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缓缴或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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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04012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40317370204012000

本事项由价格管理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警告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价格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1997年12月通过
依据内容 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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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2013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依据内容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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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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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1.立案 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办公室接收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线索、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7个工作日 有明确违法嫌疑人和违法事实,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属于省发展改革委管辖的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 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10 对所办案件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拟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处罚裁量合理、公正;办案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以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3.法制审核 对拟给予较重处罚以及重大、负责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5个工作日 管辖权;违法主体认定准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拟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处罚裁量合理、公正;办案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4.行政处罚告知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权利 5 按照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予以审查 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出具听证告知书
5.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组织听取;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要求听证的,30日内组织听证 做出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6.处罚决定 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属于我委管辖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送达当事人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 送达回证
8.执行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作出罚款处罚的,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出具结案审查表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电话:0531-86132980;010-6850200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12368

常见问题

  • 1

    问 : 价格调节基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筹集

    回答: (一)财政拨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价格调节基金;   (二)社会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性、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 2

    问 :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有何惩罚措施

    回答: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问 :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有何惩罚措施

    回答: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三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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