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7500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63672370275001000
本事项由档案行政管理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档案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发文字号 | 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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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发文字号 |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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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档案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档案局 |
发文字号 | 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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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根据上级交办、执法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相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等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发现有违法事实的,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 5个工作日 | 是否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
调查取证 | 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 30个工作日 | 依法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及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材料,确认是否存在档案违法行为。 | 证据材料 |
审查 |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决定。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山东省档案条例》中关于档案违法违纪的相关规定。 | 《案情审核表》 |
告知 | 将认定的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书面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 5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听证 | 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 10 |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决定 | 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批,做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5 | (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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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6132980;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问 : 档案违法案件的追诉期是多久?
回答: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问 : 档案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回答: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