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器材管理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8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禁化武办初审,市、县级禁化武办参与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市场准入4号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86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准入4号 | |
行使内容 | 初步审核通过,报国家禁化武办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数量限制 | 不限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准入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准入类4号 - 4号 |
办理结果名称 | 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的请示上报工信部审批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改)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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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竣工验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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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收件 | 1.接收 ①大厅提交。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4层市场准入类4号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街9号,联系电话:0531—82083186。 ②信函提交。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4层市场准入类4号窗口,地址:济南市省站前街9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2083186。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行政大厅内网系统进行登记。 3.编号 ①申请人在大厅提交申请的,大厅人员按受理时间顺序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按受理时间顺序编号,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大厅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大厅受理工作人员以电话或者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依照申请条件对材料内容进行预审 | 收件、预审通过、预审驳回 |
受理 |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大厅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大厅和民爆器材管理处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填写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随即领取。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 2个工作日 | 对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受理通过、不予受理、补正补齐 |
审查 | 1.现场勘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器材管理处派专家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生产设施及管理体系是合理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器材管理处将专家勘查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 8个工作日 | 依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设施及管理体系是合理等进行实地勘察 | 审查通过、补正补齐、挂起、退回 |
审批决定 | 1.厅分管领导通过审核文稿,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器材管理处工作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 2个工作日 | 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 审批通过、退回 |
决定书送达 | 通知申请人到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器材管理处领取通知,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1个工作日 | 审查企业信息、申请项目和决定书内容是否一致 | 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退件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6820507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审批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版胶印装订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申请表.doc |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申请表.doc |
常见问题
问 : 申请材料可否邮寄
回答:可以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准入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