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许可
基本编码:370112002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370112002001
国家事项名称: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国家基本编码:000112002000
本事项由法治调研处(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6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法治调研处(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63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王旋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62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 |
行使内容 |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咨询,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 B01 |
办理结果名称 | 律师执业证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1个工作日 | 提交省司法厅进行审批 | |
审查办结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5个工作日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电话:0531-51781827;010-651535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 其他类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司法行政部门出具 | 非必要 | - | 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jpg | 申请人原在外省执业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 |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出具 | 申请人原在外省执业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 |
居民身份证 |
结果文书类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 | 通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出具、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居民身份证.png | 居民身份证.png | 无 | 真实有效 | 无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 | 通用 | - | - | 申请人自备 | 司法行政部门 | 必要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样例.png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样例.png | 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丢失的,提供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 真实有效 | 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丢失的,提供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
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 文本类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 | A4 | - | - | 其他 | 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实习满一年,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项证明。 | 非必要 |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1.png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2.png |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1.png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2.png | - | 实习人员登记表信息完整,加盖拟申请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律师协会印章;集中培训证书加盖山东省律师协会印章。 | 无 |
职业身份证明 | 文本类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 | A4 | - | - | 其他 | 申请人到原单位开具不再从事原工作的证明或提供人社部门失业证等能够证明专职执业的证明。 | 必要 | 职业身份(状况)证明.png | 职业身份(状况)证明.png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材料,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证、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提供人员编制卡和任免文件。 | 符合申请条件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材料,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证、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提供人员编制卡和任免文件。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文本类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 | A4 | - | - | 其他 | 由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开具。 | 非必要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 符合申请条件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
同意接收证明 | 文本类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请人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开具。 | 必要 | 同意接收证明.png | 同意接收证明.png | 无 | 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加盖公章。 | 无 |
律师执业申请表 | 表格类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山东省政务服务系统下载 | 必要 | 律师执业申请表.doc | 律师执业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书类别”,是指专职、兼职律师;“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全称。 三、《申请人情况登记表》中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填写到县(区);“身份证类别”,是指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件等;“学历层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名称”,是指XX学士、XX硕士、XX博士;“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不限于律师专业。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资格证书类别”,包括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职业身份”,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如无职业、农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教师等;“何时从何单位如何脱离原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等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部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有无《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有则具体填写,没有填“无”;“备注”栏用于记载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执业许可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省司法厅审核意见”,应明确填写是否准予执业许可,不准予执业许可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六、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 符合申请条件 | 无 |
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 文本类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可由申请人承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 | 非必要 | - | 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png | 按模版内容,本人签字。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人仍可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证明材料。 | 按模版内容,本人签字。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人仍可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证明材料。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该项证明。承诺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人仍可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证明。。 |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 其他类 | 无 | - | 通用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jpg |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jpg | 照片大小要求在200K以内 | 本人照片 | 提供本人照片 |
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文本类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到其所在的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具该项证明。 | 非必要 | - | 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png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内容真实有效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常见问题
问 : 曾有专兼职律师执业经历的再次申请律师执业还需要实习吗?
回答:不需要。问 : 律师执业审查的办理依据是什么?
回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公布,2012年10月修正,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问 : 申请律师执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回答:1、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在申请执业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申请执业前曾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即到律师事务所报到就业至申请时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国资所占编人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目前职业身份(状况)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证明,以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问 : 律师职业审查的办理条件?
回答:1、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2、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省级:0531-82083235 0531-82083162;济南: 0531-66608175;青岛:0532-66200328;烟台:0535-6788895
咨询地址: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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