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60017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63732370260017000
本事项由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能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493号 |
依据内容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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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
依据内容 | 【部委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二)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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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行政程序立案 | 7工作日 | 以事实为依据 | 立案完毕 |
告知 | 告知处罚内容 | 45工作日 | 已实施为依据 |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处罚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8工作日 | 以事实为依据 |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问 : 处罚依据是什么?
回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