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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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60017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63732370260017000

本事项由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能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0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493号
依据内容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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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依据内容 【部委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二)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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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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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行政程序立案 7工作日 以事实为依据 立案完毕
告知 告知处罚内容 45工作日 已实施为依据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工作日 以事实为依据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处罚依据是什么?

    回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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