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省科技厅合作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6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院士工作站备案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办理。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舜华路607号山东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 - |
办理结果名称 | 备案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扶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科字〔2020〕3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科技厅、省科协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建立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指导院士工作站备案工作和绩效评价工作;审定院士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审议院士工作站有关重要文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科字【2020】3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总则 二、主要内容 三、报备程序 四、管理及服务 五、附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对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对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进行复审 | 根据《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要求 | 根据《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复审意见自初审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承建单位。省科技厅每月5日前对上月审核的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的院士工作站正式备案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电话:0531-82621687, 010-5888270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舜风路101号
电话:0531-88871772
受理条件
符合《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主要有以下条件:
1.承建单位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承建单位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3.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院士每年全职在站工作时间以及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