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基本编码:370104002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40317370104002000
本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管理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2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省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管理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4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根据项目立项权限划分,省、市、县各自负责核准本级(本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尹晶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83154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发改委406房间 | |
行使内容 | 受理、审核、办结。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受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发改委406房间(办理) - J23 |
办理结果名称 | 工程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第2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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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 第6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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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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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 2个工作日(不包括在承诺时限内)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是否受理决定 |
审查 | 对招标方案内容进行审查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形成是否予以核准的意见 |
决定 |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签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出具招标核准意见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531-86132980;010-6850200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12368
受理条件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独立核准事项,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一并申请)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山东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空白表格).doc | 山东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示例样表).pdf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回答: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1、2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4、以上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