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易场所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57020003
实施编码:1137000069808404907370257020003
本事项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四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21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依据内容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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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交易场所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 交易场所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 交易场所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
违法情节 |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 拒绝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
违法程度 | 轻微 | 一般 | 严重 |
处罚基准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方式 | 罚款 | 罚款 | 罚款 |
额外加罚 | - | -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对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无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 立案 |
调查取证 |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 无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 取证结果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无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 处罚或不予处罚 |
结案 | 行政处罚结案表 | 无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 结案完毕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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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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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大宗商品现货业务属于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吗
回答:不属于,我局只负责审批、监管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即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