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易场所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处罚

山东省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切换办理站点

基本编码:370257020002

实施编码:1137000069808404907370257020002

本事项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四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21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 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依据类别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交易场所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 交易场所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 交易场所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
违法情节 报送信息或作出说明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且逾期不改正的 未报送相关信息或作出说明,且逾期不改正的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违法程度 轻微 一般 严重
处罚基准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积极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方式 罚款 罚款 罚款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查看全部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对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立案
调查取证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取证结果
行政处罚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处罚或不予处罚
结案 行政处罚结案表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结案完毕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电话:0531-86132980(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处)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大宗商品现货业务属于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吗

    回答:不属于,我局只负责审批、监管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即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83997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西花园1号楼3单元2楼201室(监管四处)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83950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3楼313室综合窗口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