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4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96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
行使内容 |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17:00 |
窗口名称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办理结果名称 | 进出口审批表审核意见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无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1997年第14号)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3月农业部令第1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接收申请材料,并查看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 1个工作日 | 是否规范,符合规定要求 | 受理转入审核环节;或告知补正 |
审查 | 书面审查,试验用种的种植情况实地考察。 | 12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 审查通过进入审批流程;审查未通过,转入办结环节 |
审批 | 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意见 | 1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批准或不批准 |
办结 | 审核通过的,通知领取批准材料并上报农业农村部;未通过的予以告知 | 1个工作日 | 材料符合相关要求 | 办结(上报或告知)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申请进口种子的
申请者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应当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方式为进出口),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的除外。
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的,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进口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在拟种植区域开展2个以上不重叠生长周期的引种试验。
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的,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品种的种子进口量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进口种子种植试验应当征得种植试验所在地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同意;进口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作为商品种子在国内销售。
申请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的,进口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作为商品种子在国内销售。
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与申请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出口业务资格。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docx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docx |
首次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的,应提交至少2个不重叠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申请单位盖章,原件一份)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应提交种植试验方案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书面承诺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书面承诺书.docx |
品种特征特性详细说明(申请出口种子)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同意证明复印件(申请出口种子)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0 | -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回答: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