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基本编码:370659002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055W2370659002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 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地方储备粮储存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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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制定检查计划 | 做好检查人员抽调工作,以及安排检查时间、内容、方法、步骤、要求等准备工作。 | 15个自然日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
组织实施检查 | 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和座谈交流等方法,详细了解被检查对象工作开展情况。 | 60个自然日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充分掌握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并形成现场检查记录。 |
检查结果处理 |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处理。 | 15个自然日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束;发现应当责令整改的行为,限期责令整改;发现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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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16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