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储企业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和财政补贴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5902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055W2370259021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事项版本 | 22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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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承储企业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和财政补贴 |
违法情节 | 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时改正的;已造成危害后果;已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违法程度 | 轻微;一般;严重。 |
处罚基准 | 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一般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 |
处罚方式 | 罚款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立案 | 7个自然日 | 承储企业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 立案、不予立案 |
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 | 30个自然日 | 承储企业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 调查报告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53个自然日 | 承储企业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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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回答:(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