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储企业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和财政补贴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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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5902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055W2370259021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警告
事项版本 22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依据内容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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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承储企业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和财政补贴
违法情节 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时改正的;已造成危害后果;已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违法程度 轻微;一般;严重。
处罚基准 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一般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
处罚方式 罚款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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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 7个自然日 承储企业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立案、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30个自然日 承储企业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调查报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3个自然日 承储企业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回答:(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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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61293;0531-51761292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山东粮食和物资储备局7楼711室(监督检查处)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61270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山东粮食和物资储备局6楼605室(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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