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储企业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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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5902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055W2370259020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警告
事项版本 20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依据内容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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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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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 7个自然日 承储企业是否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存在以下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立案、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30个自然日 承储企业是否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存在以下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调查报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3个自然日 承储企业是否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存在以下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回答:(一)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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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61293;0531-51761292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山东粮食和物资储备局7楼711室(监督检查处)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61270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山东粮食和物资储备局6楼605室(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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