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储企业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5902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055W2370259020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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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立案 | 7个自然日 | 承储企业是否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存在以下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 立案、不予立案 |
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 | 30个自然日 | 承储企业是否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存在以下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 调查报告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53个自然日 | 承储企业是否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存在以下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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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回答:(一)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